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5-05-21 13:47:40 7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扎实做好2014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提升统计工作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服务流通行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深入落实制度,全面做好企业动员。国家统计局批准备案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5年)》(国统制[2013]138号,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13年12月9日印发(商流通函[2013]995号)。各地要切实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通过广泛宣传和集中培训等形式,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统计表式和报送流程,特别是使企业统计人员熟知有关指标设置、统计口径、名词解释等内容。同时,要加强统计相关法规的宣传,进一步讲清统计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依法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及时、真实地填报数据。对于往年数据“水分”较大的企业,要逐家分析、上门动员、重点跟踪,增强企业报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适当增加部分行业统计指标。为进一步完善商贸流通统计指标,更加科学完整地反映商贸流通业发展全貌,我部对2014年上报的部分行业统计报表及企业基层表指标进行相应调整。其中,仓储(不包括石油成品油仓储)、茧丝绸、药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4个行业增加部分财务类指标(见附件),调整后的具体报表见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信息平台(http://smtj.mofcom.gov.cn)。请各地按照调整后的报表组织填报。
     (三)按进度高质量完成数据报送任务。各地2013-2014年度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工作于2014年3月6日开始,3月31日结束,部分上市公司数据应于4月20日前全部补齐。除融资租赁行业按照新启用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其他行业均按照既定的报送系统上报。请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将任务分解落实,指导企业按时、准确填报,认真做好数据审核把关,高质量完成报送任务。
     (四)汇总形成各行业年度报表及分析报告。各地要在国家库典型企业数据基础上,结合地方库典型企业数据并充分利用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数据,认真汇总测算,组织专家论证把关,形成本地区商贸流通27个行业(不包括生猪屠宰行业)年度统计报表、相应的分析报告及商贸流通业汇总表和总报告,请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电子版通过商贸流通统计信息平台报送)。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工作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及分析报告发布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对行业及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五)进一步扩展数据收集利用渠道。各地要进一步丰富数据采集渠道和手段,充分利用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和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加强数据对比、补充和分析,更为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变化,进一步提高数据及分析质量。同时,配合当地统计部门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根据相关工作进展做好典型企业的优化扩容,完善商贸流通统计数据库。
     (六)组织做好零售业、会展业季报工作。各地要继续做好零售业和会展业季报工作,按照调整后的报表内容及报送时间(已在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信息平台发布),及时组织、指导企业填报,并对数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销售收入、利润、从业人员、电子商务销售额等核心指标数据质量。
     (七)切实加强数据开发和利用。各地要充分利用有关统计数据,从发展规模、结构、效益效率、现代化程度及经济社会贡献度等方面科学做好行业分析评价,客观及时地反映商贸流通业发展变化情况及功能作用,科学引导行业发展。要根据流通产业发展以及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需要,定期形成数据手册、行业分析报告等统计成果,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结合企业管理需要,依托相关支撑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对企业有较强引导作用的统计信息成果,为企业优化经营结构和创新发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好信息服务。
     (八)继续加强统计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支撑力量,做好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培训,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有效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统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继续完善统计数据管理、发布等项制度。

 二、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地对即将开始的2014年商贸流通各行业年度数据(2013年数据)报送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效落实。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牵头处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分工,将典型企业数据催报审核、行业数据汇总、测算和报告编制等项任务具体落实到业务处室;要明确责任,做到权责清晰、保障有力、失责必究。
     (二)严格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当地典型企业数据和行业报表质量审核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审核和质量把关工作,切实做到对所有典型企业报表和行业报表逐表、逐项审核,确保指标完整,数据准确。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将对各地报表进行部级复审,对不合格的将退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新核校上报,有关情况将作为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统计工作质量考核。商务部将继续对各地统计工作质量,包括报送进度、报表及分析报告质量、人员培训以及信息成果应用等项情况进行考核。各地应据此进一步细化考核制度,做好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工作,表扬先进,加强督导,形成奖优促劣的良好机制,推动统计工作扎实高效开展。

附件:商贸流通部分行业指标调整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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